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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熟虞民初字第01177号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王雪娟,常熟市虞山镇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陶某。 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吴某央求撤回对被告陶某的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熟虞民初字第01177号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王雪娟,常熟市虞山镇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陶某

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吴某央求撤回对被告陶某的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吴某被迫撤回起诉,合乎法律规则。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累赘。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