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熟虞民初字第01177号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王雪娟,常熟市虞山镇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陶某。 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吴某央求撤回对被告陶某的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吴某被迫撤回起诉,合乎法律规则。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累赘。 |
浏览:1012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952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788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778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759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737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735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705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597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