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芜民一初字第01716号 原告:吴某,农民。 被告:杨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强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沁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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