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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74号 原告:赵某某,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李某某,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马文帅适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74号

原告:某某,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李某某,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马文帅实用繁难顺序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加入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端未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成长女李某、次女李某现均已成年,并结婚。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争持。2013年4月26日,原、被告再次发作争持,原告离家后与被告分居至今。2014年,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法院采纳诉讼申请。现法院裁决已经生效半年多,被告仍像以前一样,没有任何扭转。原告以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分裂。故原告再次起诉,申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加入诉讼,亦未提交书面问难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原、被告共育有子女两名,长女李某、次女李某。李玲、李艳现均已成年,并结婚独立生存。原、被告无夫妻独特财富及独特外债。原、被告在婚后较长时间内夫妻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原、被告经常因性格不和或生存琐事等发作口角、发生争论,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缝。原告曾于2014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因证据无余被法院采纳诉讼申请。现原告再次起诉,申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上述理想,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所证理想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以为:夫妻感情确已分裂是判令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原、被告婚后较长时间内夫妻感情尚可,并独特生存多年。但近年来,原、被告彼此未能很好珍惜夫妻感情,常因性格不和或生存琐事等发作口角、发生争论。久之,招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致使出现裂缝。原告现再次诉求离婚,此间虽经本院调停,但原告波动要求离婚,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分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反对。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裁决,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马文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