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6389号 原告:姜宏。 被告:西安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邵勇,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宏诉被告西安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宏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70元。 审 判 长 贺雪涛 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 人民陪审员 王瑞长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薛 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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