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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勇与李秀丽、黄玉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台执字第426号 央求执行人黄勇 被执行人李秀丽。 被执行人黄玉传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黄勇与被执行人李秀丽、黄玉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进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实行才干实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台执字第426号

央求执行黄勇

执行人李秀丽

被执行人黄玉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黄勇与被执行人李秀丽黄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进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实行才干实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一、本院做出(2015)台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裁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台执字第42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顺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顺序后,央求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央求;再次提出执行央求不受央求执行时期的限度。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员 谢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