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泾执字第23号 央求执行人谭飞龙,女,回族,农民,住宁夏彭阳县。 被执行人洪全德,男,回族,农民,现住银川市金凤区。 央求执行人谭飞龙与被执行人洪全德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泾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停书发作法律效能后,央求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央求强迫执行。我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0日向被央求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时,因被执行人外出由其妻代收。现被执行人仍无确切的联络模式,经查也无财富可供执行。我院决议已将被执行人归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交由泾源县公安局协查。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以为合乎终结本次执行顺序的条件。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泾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停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终结执行后,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的,可能再次央求执行。再次央求不受央求执行时效时期的限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长 禹万金 审讯员 赵志国 审讯员 易建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