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泾执字第87号 央求执行人泾源县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宁夏泾源县城和平巷。 法定代表人于青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学明,系泾源县香水镇法律效劳所法律效劳任务者。代理权限:顺便授权。 被执行人泾源县建辉新型建材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泾源县泾河源镇大桥以东8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兰春辉,系该公司经理。 央求执行人泾源县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泾源县建辉新型建材材料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央求执行人依据我院(2014)泾民初字第627号民事调停书于2015年4月8日央求强迫执行。我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央求执行人交付煤灰款8.79万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3月26向央求执行人交付煤灰款2万元,又于2015年9月10日向央求执行人交付煤灰款6.79万元,合计8.79万元。至此,案件执行款已全副实行终了。央求执行人对这理想也予以认可,其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行动提出撤销央求。经审查,其撤销央求属切实意思示意,应当予以准许。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泾源县法院作出的(2014)泾民初字第627号民事调停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员 禹万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