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知民初字第158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众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涧西区天津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志轩。 委托代理人刘建伟、张运超,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众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保国审判员宋梁凤 代理审判员 范 振 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荷 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