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菏知初字第104号 原告:菏泽惠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福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延磊,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银生,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永勤。 委托代理人:吴凤军,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金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永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凤军,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学华。 委托代理人:吴凤军,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山河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传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凤军,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菏泽惠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永勤、菏泽市金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胡学华、菏泽市山河电子有限公司垄断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任永勤、菏泽市金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原告保证金24万元及利息;被告胡学华、菏泽市山河电子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原告保证金69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惠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5元,减半收取2967.5元,由原告菏泽惠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樊忠民 代理审判员 王华栋 人民陪审员 刘 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武文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