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繁民一初字第01404-1号 原告:芜湖承路建筑机械设施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腾修斌,该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胡彬相,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芜湖鹏州树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芜湖承路建筑机械设施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信树立个人有限公司、芜湖鹏州树立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承路建筑机械设施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富顾全的央求,申请在人民币452022元范畴内冻结被告江苏中信树立个人有限公司、芜湖鹏州树立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富,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以为,原告芜湖承路建筑机械设施租赁有限公司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452022元范畴内冻结被告江苏中信树立个人有限公司、芜湖鹏州树立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能向本院央求复议一次,复议时期不中止裁定的执行。 审讯长 贺雁飞 审讯员 程是珍 审讯员 俞乃栋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