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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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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书齐与被告吴东、河南省钰丰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被告吴东,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汪刘庄村委田庄30号。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8312195393。 委托代理人张宏凯,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钰丰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家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楠,

被告吴东,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汪刘庄村委田庄30号。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8312195393。

委托代理人张宏凯,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钰丰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家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楠,河南省钰丰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董书齐与被告吴东、河南省钰丰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丰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书齐的委托代理人党志丹,被告吴东的委托代理人张宏凯,被告钰丰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书齐诉称,2014年2月26日,被告吴东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由被告钰丰源公司提供担保,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月息15‰。借款到期后,被告吴东未按约定还款。故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率按月息15‰计算)。

被告吴东辩称,借款属实,但由于被告吴东资金周转不开,无法向原告偿还借款,等资金收回后再向原告偿还。

被告钰丰源公司辩称,钰丰源公司为新公司,不承担以前的债务,被告钰丰源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6日,原告董书齐以案外人余景伟的名义(乙方、出借方)与被告吴东(甲方、借款方)、被告钰丰源公司(丙方、担保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1、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流动资金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即2014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6日;2、借款月利率为15‰,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结息日为借款日当天。如逾期不能按时还款,加收罚息日息0.8%;3、保证人自愿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4、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出借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5、担保方自愿用公司股权及公司名下全部资产做担保等条款。同日,原告董书齐以余景伟的名义向被告吴东支付借款40000元,被告吴东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今收到余景伟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整。(2014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6日)”。同时,被告钰丰源公司出具担保函一份,内容为“余景伟,向您借款肆万元即40000元,期限为12个月,此笔借款由我公司担保,并保证按期归还,如有逾期壹天,本公司愿意无条件代其偿还并愿意接受月息0.8%的加收罚息”。合同到期后,被告吴东未偿还借款本金,被告钰丰源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后原告董书齐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成讼。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