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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华与范利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1578号 央求执行人:张永华,居民。 被执行人:范利海,居民。 央求执行人张永华与被执行人范利海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一初字第1199号民事裁决书,已发作法律效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1578号

央求执行人:张永华,居民。

执行人:范利海,居民。

央求执行人张永华与被执行人范利海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一初字第1199号民事裁决书,已发作法律效能。被执行人应支付央求执行人医疗费35251.91元、交通费2178元、案件受理费772元、布告费600元、案件执行费661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实行还款工作,央求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进程中,经多次查找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或线索,为此央求执行人赞同后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顺序。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实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则,裁定如下:

一、(2015)东执字第1578号案的本次执行顺序终结。

二、央求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宗刚

审讯员  周惠升

审讯员  法乐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