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字第147号 央求执行人:潘佳东。 央求执行人:潘道显。 央求执行人:潘妹英。 央求执行人:潘艳杉。 央求执行人:潘源元。 被执行人:陈飞凯。 被执行人:陈勇斌。 本院在执行潘佳东、潘道显、潘妹英、潘艳杉、潘源元央求执行陈飞凯、陈勇斌对于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飞凯、陈勇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则的期限内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本院在执行进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富线索并赞同终结本次执行顺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613号调停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富可供执行的,央求执行人可能再次提出执行央求,再次提出央求不受期限限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黄光兴 审讯员 黄明才 审讯员 韦耿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