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执字第53号 央求执行人:周庭安(又名周庭祥)。 央求执行人周庭安与被执行人永福县龙潮水电有限公司树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永福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0)永民初字第491号民事调停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央求执行人周庭安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 在本案执行进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定,并已实行终了,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永民初字第491号民事调停书的执行(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寿忠 审 判 员 张绍仁 审 判 员 莫奇云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