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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桂芳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储蓄贷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1352号 原告许桂芳。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住所地港口区兴港大道62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桂芳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1352号

原告许桂芳。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住所地港口区兴港大道62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桂芳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蓄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桂芳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央求撤回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则的范畴外行使自己的诉讼权益,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桂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桂芳累赘。

审讯员  方爵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