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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东平与王宇生命权、肥壮权、身材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执字第65号 央求执行人:卢东平。 被执行人:王宇。 央求执行人卢东平与被执行人王宇肥壮权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2012)桂市民抗字第3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作法律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执字第65号

央求执行人:卢东平

执行人:王宇

央求执行人卢东平与被执行人王宇肥壮权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2012)桂市民抗字第3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央求执行人卢东平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院执行卢东平与被执行人王宇肥壮权纠纷一案进程中,经本院掌管调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定,且被执行人已齐全实行和解协定所确定的工作,一次性给付分明央求人抵偿款6356元,央求人被迫坚持迟延利息,本案已执行终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抗字第3号民事裁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绍仁

审 判 员  莫奇云

审 判 员  韦 芳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