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执字第65号 央求执行人卢东平与被执行人王宇肥壮权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2012)桂市民抗字第3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央求执行人卢东平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院执行卢东平与被执行人王宇肥壮权纠纷一案进程中,经本院掌管调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定,且被执行人已齐全实行和解协定所确定的工作,一次性给付分明央求人抵偿款6356元,央求人被迫坚持迟延利息,本案已执行终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抗字第3号民事裁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绍仁 审 判 员 莫奇云 审 判 员 韦 芳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