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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马皮乡马皮村第18生产队、桂平市马皮乡马皮村第19生产队等与桂平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浔行初字第25号 原告桂平市马皮乡马皮村第18消费队。 诉讼代表人张运振,队长。 原告桂平市马皮乡马皮村第19消费队。 诉代表人张天荣,队长。 俩原告的独特委托代理人谭伟初,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决 书

(2014)浔行初字第25号

原告桂平市马皮乡马皮村第18消费队。

诉讼代表人张运振,队长。

原告桂平市马皮乡马皮村第19消费队。

诉代表人张天荣,队长。

俩原告的独特委托代理人谭伟初,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俩原告的独特委托代理人黄频,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桂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汉胜,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杰,广西李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桂平市马皮乡马皮村第1消费队。

诉讼代表人廖伟强,队长。

第三人罗德松。

委托代理人卢伟树,桂平市木乐镇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委托代理人罗加通。

原告桂平市马皮乡马皮村第18、19消费队(下称马皮村18、19队)不服被告桂平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的浔政决字(2013)30号解决决议一案,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受理后,于2014年4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1日、2015年3月18日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皮村18、19队诉讼代表人张运振、张天荣及其委托代理人谭伟初、黄频,被告桂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俊杰,第三人罗德松委托代理人卢伟树、罗加通第一、第二次闭庭均到庭加入诉讼,第三人桂平市马皮乡马皮村第1消费队(下称马皮村1队)的诉讼代表人廖伟强第一次闭庭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桂平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的浔政决字(2013)30号解决决议(下称“30号解决决议”),对本案原告与第三人马皮村1队争议的坐落于桂平市马皮乡马皮村二级公路北侧,土名是信昌畲(原告称洋头木畲),面积537平方米的土地确权归第三人马皮村1队农民团体一切。

被告在法活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其作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1、《立案呈批表》和无关通知、送达回证及《解决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争议地现场勘验图、二次调停会笔录。以上证据证实本案调处顺序非法和本案争议地的称号、坐落、四至、面积、地类、地上附着物等情况。2、调处人员于2013年7月23门考查廖伟强的笔录;2013年4月15日《主张土地权属申明》;2013年7月23同《郑重申明书》。以上证据证实第三人马皮村1队没有坚持主张本案争议的土地权属。3、1971年10月27日转送屋地字据;浔集建(1990)字第040821040号《团体土地树立用天时用证》。以上证据证实第三人罗德松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末尾在争议地北面建住宅屋宇和九十年代在争议地内建小屋和四间铺面屋宇至2011年前,均无争议,从而证实第三人马皮村1队有临时利用争议地的理想。4、2012年7月黄进辉、杨桂阳、黄伟贤、李华平笔录;2013年1月黄继尧、任志明、廖伟林、黄伟生、曾国佑笔录;2013年3月黄永周、周明庆、杨美辉、许开业笔录。以上证据证实争议地在土改前是地主曾信昌南廊屋宇占用的土地,土改时候给现马皮村l队的贫农廖玉奇等人;罗德松在争议地上建有屋宇,种有果树;果树不时是由罗德松治理利收益;马皮村18、19队没有土地在马皮圩。

原告马皮村18、19队诉称,原告与第三人马皮村1队争议的土地名叫张屋畲,光绪8年(公元1892年)时属于张氏八世孙张相济、张广济、张钜济三兄弟共有,当年当给张氏七世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