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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某撰与谭某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环民初字第1804号 原告岑某撰,居民。 被告谭某荣,居民。 原告岑某撰与被告谭某荣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后,原告岑某撰未在法律规则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不实行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环民初字第1804号

原告岑某撰,法学,居民。

被告谭某荣,居民。

原告岑某撰与被告谭某荣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后,法制,原告岑某撰未在法律规则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不实行诉讼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岑某撰被动撤回起诉解决。

审讯员  莫安娜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