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环民初字第1804号 被告谭某荣,居民。 原告岑某撰与被告谭某荣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后,法制,原告岑某撰未在法律规则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不实行诉讼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岑某撰被动撤回起诉解决。 审讯员 莫安娜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