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兴民初字第2131号 原告广西来宾桂中乡村协作银行,地址:广西来宾市盘古大道西98号。 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德榜,职务:资产危险治理部副经理。 被告叶某。 被告谢某乙。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来宾桂中乡村协作银行诉被告谢某甲、叶某、谢某乙、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自动实行还款工作,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法学,被告已自动实行还款工作,原告央求撤诉,没有违犯国度法律的无关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则,法制,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西来宾桂中乡村协作银行撤回对被告谢某甲、叶某、谢某乙、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广西来宾桂中乡村协作银行累赘。 代理审讯员 覃明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燕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