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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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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刑初字第55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刑初字第55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5日经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给予办理取保候审,现在家。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5)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明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于2012年5月14日至7月19日间,通过互联网从林某甲(已判刑)持有的“时时彩”外围赌博股东账户GA4328开出总代理账户HA1527,后又开出代理账户CHA1058给陈某甲(已判刑),陈某甲又发展会员账户acha0528、bcha5912、acha5388给谢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从中进行“时时彩”投注,至2012年7月19日案发时,被告人李某甲持有的GA4328账户共投注8792051元。

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林某甲、陈某甲、谢某甲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在逃人员,具有一般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4日至7月19日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互联网从林某甲(已判刑)持有的“时时彩”外围赌博股东账户GA4328开出总代理账户HA1527,后又开出代理账户cha1058、cha7853、cha0648、cha5558分别给陈某甲(已判刑)、许某甲、陈某丁、白某甲使用投注,又从其持有的代理账户开设会员账户给白某乙使用投注。陈某甲又发展会员账户acha0528、bcha5912、acha5388给谢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从中进行“时时彩”投注,至2012年7月19日案发时,被告人李某甲持有的GA4328账户共投注8792051元。

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14年10月28日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诈骗在逃人员詹某某,又于2015年4月28日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重大环境污染在逃人员吴某某。

审理中,被告人李某甲住所地的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李某甲向本院预交罚金25万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明:

1、证人白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3月中旬,李某甲(经辨认)帮其开会员账户DCHA5555让其进行“时时彩”赌博。一星期后其听说申请代理账户可以退点数,就向李某甲开代理账户CHA5555,再以DCHA5555作为该代理账户的会员账户,后其输了约几万元,就没有再玩了。其在每周一打电话或发信息与上线核对输赢情况,以银行转账形式兑赌资。

2、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其于2012年5月下旬向陈某甲开通“时时彩”代理账户,后通过该代理账户开设会员账户进行投注的情况。

3、证人许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3月份以来向李某甲开设代理账户,后从该代理账户开出会员账户进行“时时彩”赌博的情况。

4、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自2012年4月底至7月上旬期间,其向李某甲开设代理账户CHA1058,后从该代理账户又开出会员账户供彩民及其本人赌博的情况。5月期间,李某甲开设一个代理账户给陈某丁投注。

5、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其发展下线李某甲(经辨认)为总代理,李某甲再去发展下线代理、会员进行网上“时时彩”投注的情况。

6、证人余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其于2012年5月在网上参与“时时彩”赌博。其作为大股东级别发展股东级别林某甲(经辨认)及其他股东,相关股东使用相关账户及下注情况。

7、证人谢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四五月间,陈某甲向李某甲开设代理账户进行“时时彩”赌博,其向陈某甲开设会员账户,后及林某乙利用会员账户进行赌博的情况。

8、证人林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份,其伙同谢某甲利用手机开设账户进行“时时彩”赌博的情况。

9、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4月份,其通过陈某甲开通会员账户进行“时时彩”赌博的情况。

10、证人白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份,其向李某甲开设三个会员账户进行“时时彩”赌博的情况。

11、证人陈某戊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5月份,其通过许某甲(经辨认)开设会员账户进行“时时彩”赌博的情况。

12、证人林某丙的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7月初看到陈某甲上网玩“时时彩”的情况。

13、证人陈某辛的证言,证明邻居陈某丁自2012年7月以来常到其家上网赌博及转账的情况。

14、证人白某丙的证言,证明白某甲使用其电脑上网的情况。

1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相关人员涉案物品(已判决处理)。

16、“时时彩”相关账户报表情况,证明股东账户GA4328的下线总代理账户HA1527总下注金额为8792051元。该总代理账户下线各代理账户下注的情况,各代理账户下线各会员账户下注情况。

17、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涉案相关人员被扣押到电脑勘验检查访问涉案网站情况。

18、涉案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涉案相关人员上下线之间涉案账户转账情况。

19、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本案相关人员被处理情况。

20、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明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追缴款项205428.6元。

2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8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22、立功证明审核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工作说明、手机联系内存信息、抓获经过、拘留证、照片,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詹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10月28日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诈骗在逃人员詹某某,又于2015年4月28日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重大环境污染在逃人员吴某某。

2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情况。

24、调查评估意见书,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基本具备在其社区矫正条件。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