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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石梦灵、吴艳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489号 原告中国树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与杉湖北路交叉口东北角杉湖综合楼。 担任人王艺民,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寄梅,广西徐和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489号

原告中国树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法制,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与杉湖北路交叉口东北角杉湖综合楼。

担任人王艺民,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寄梅,广西徐和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梦灵,自由职业。

被告吴艳蝉,龙胜镇第二小学老师。

被告谢自学,龙胜县林业局职工。

被告桂林市耀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骝马山路1号1栋。

法定代表人林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倩,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树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石梦灵、吴艳蝉、谢自学、被告桂林市耀和置业有限公司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树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于2012年10月13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经审查,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央求合乎法律规则,不侵害国度、团体及其余第三人的非法权力,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树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67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4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累赘。

审 判 长  刘恒志

人民陪审员  王喜生

人民陪审员  王暄懿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韦素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