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象民一初字10号 原告桂林正菱第二机床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地址: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一路31号24栋。 委托代理人武锁章,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戴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正菱第二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戴新休息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正菱第二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奖励,没有违犯无关法律的规则,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正菱第二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收取原告5元,退回原告5元。 审讯员 阳志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