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韦斌与黄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461号 原告韦斌。 委托代理人黄宏亮,桂滨法律事务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黄高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斌与被告黄高云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斌于2012年5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461号

原告韦斌。

委托代理人黄宏亮,桂滨法律事务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黄高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斌与被告黄高云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法制,原告韦斌于2012年5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经审查,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央求合乎法律规则,不侵害国度、团体及其余第三人的非法权力,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财富顾全费1020元,法学,算计21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累赘。

代理审讯员  刘恒志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韦素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