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461号 原告韦斌。 委托代理人黄宏亮,桂滨法律事务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黄高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斌与被告黄高云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法制,原告韦斌于2012年5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经审查,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央求合乎法律规则,不侵害国度、团体及其余第三人的非法权力,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财富顾全费1020元,法学,算计21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累赘。 代理审讯员 刘恒志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韦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