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象民一初字217-1号 原告:姚茜。 被告:廖端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茜与被告廖端琴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茜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奖励,没有违犯无关法律的规则,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累赘5650元,法学,退回原告5650元;财富顾全费4270元,由原告承担。 审讯员 阳志斌 二〇逐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