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799号 原告桂林中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学,原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巫春,法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仁贵,广西立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杨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邦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艳加英,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桂林中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中国游览社无因治理纠纷一案,在审理进程中,双方央求庭外和解一个月。原告桂林中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3日以与被告协商处置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经审查,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央求合乎法律规则,不侵害国度、团体及其余第三人的非法权力,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中旅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7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2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累赘。 代理审讯员 刘恒志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韦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