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象执字第785号 申请执行人欧盛媛。 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环路支行。 申请执行人欧盛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汉民意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4年9月23日委托本院执行,即要求工行桂林市西环路支行从账户62×××52中返回申请人欧盛媛29200元误汇款,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上述账户中存款在上述判决生效前因未能续冻导致29200元被取走,作为协助返款义务人工行桂林市西环路支行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组成合议庭,认为符合终结处理的情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鄂江汉民意初字第0000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忠华 审 判 员 刘圣兴 代理审判员 阳征水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吕瑞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