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执字第91号 央求执行人:卢全越 被执行人:黄革明 央求执行人卢全越与被执行人黄革明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621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法学,央求执行人卢全越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进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执行人赞同终结本次执行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621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终结本次执行顺序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或许原不具有执行条件的财富现已具有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完成部分的债权向本院央求从新立案,复本来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621号民事裁决书的执行。央求从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执行央求书和提供财富线索或具有执行条件的证实。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富,查封、冻结时期届满后,央求执行人需求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时期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央求,逾期不提出央求的,后果由央求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绍仁 审 判 员 韦胜忠 审 判 员 韦 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