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州执字第00475-1号 央求执行人吕锋,男,1965年3月28日出世,汉族,阜阳市人,小学文明程度,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金鹰巷。 被执行人刘新萍,女,1972年8月30日出世,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明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聚星南巷。 被执行人田建军,男,1972年3月30日出世,法制,汉族,阜阳市人,大专文明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人民西路31号建行住宅楼。 本院依据已发作法律效能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1692号民事裁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法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实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但被执行人未实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 该案在执行进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建军有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西路31号(建行住宅楼)屋宇一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富的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田建军一切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西路31号(建行住宅楼)屋宇一套,限其三日内实行工作,逾期不实行,将查封的财富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欠款。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求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央求,实行工作后可能央求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