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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浔民初字第1463号 原告全某。 委托代理人黎川,桂平市西山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全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浔民初字第1463号

原告全某。

委托代理人黎川,桂平市西山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全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法学,原告的撤诉央求,合乎法律的规则,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立案时已按繁难顺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全某累赘。

代理审讯员  黄国贤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李珊珊

法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