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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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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2015)歙民一初字第01519号 原告:李某甲,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代理人:洪昭定,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

(2015)歙民一初字第01519号

原告:李某甲,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代理人:洪昭定,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建徽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洪昭定、被告李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

李某甲诉称:2013年2月,李某乙的母亲到李某甲家中提亲。李某甲与李某乙于××××年××月××日在歙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李某乙在知悉李某甲身体不好、患有××不能生育的情况后,答应不要孩子,并会照顾李某甲一辈子。婚后,李某甲意外怀孕,经李某乙及其父母的再三请求,李某甲答应冒险生下小孩。2014年8月,李某甲在黄山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时,因其身体的特殊状况和该院没有好的设备被告知要去大城市的医院就诊。李某甲于2014年11月29日由自己父母带往南京军区医院待产,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丙。在南京军区医院住院期间,李某甲父母垫付9000元,李某乙出具了借条,并承诺在2015年2月底前给付。2014年12月6日,李某乙从南京军区医院出走,并带走李某甲银行卡里的4500元、身份证及住院手续。之后,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李某乙多次发短信威胁李某甲,污蔑李某甲的母亲,也曾对李某甲实施家庭暴力。现李某甲以李某乙抛弃李某甲和女儿在医院,实施家庭暴力,对李某甲父母污言秽语,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诉诸本院,请求判令:一、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二、婚生女儿李某丙随李某甲生活,李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三、李某乙偿还欠李某甲父亲的9000元;四、李某乙分担本案诉讼费。

李某乙辩称:李某甲诉称不属实,并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李某乙与李某甲有夫妻感情基础且无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

二、因李某甲身体原因,常年不间断吃药,不同意将婚生女李某丙交由李某甲抚养。李某乙愿意独自抚养婚生女李某丙,不要求李某甲支付抚养费及其他费用。

三、李某甲诉称应归还的4500元花销在为婚生女李某丙办医学证明和同李某甲在王村生活等事由上。

四、李某甲诉称应偿还的9000元分为两部分,其中的5000是李某甲卡刷付的,4000元是李某甲父亲交给医院住院治疗花费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经本院审理查明:李某甲与李某乙于2013年2月相识恋爱,双方于××××年××月××日在歙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女李某丙,期间该夫妻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李某甲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李某乙离婚,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无效。

以上事实有李某甲提交的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借条复印件、黄山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复印件,李某乙提交的答辩状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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