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985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2年1月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春磊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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