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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与韦佑才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行执字第23号 央求执行人:永福县屋宇拆迁治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刘魁兴,主任。 被执行人:韦佑才。 央求执行人永福县屋宇拆迁治理办公室就永拆裁字(2010)第003号《屋宇拆迁纠纷判决书》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行执字第23号

央求执行人:永福县屋宇拆迁治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刘魁兴,主任。

执行人:韦佑才。

央求执行人永福县屋宇拆迁治理办公室就永拆裁字(2010)第003号《屋宇拆迁纠纷判决书》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央求强迫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佑才实行搬家腾地工作,法学,本院作出了(2012)永法行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准予强迫执行。

在本案执行进程中,法学,央求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未达成拆迁补救协定,本院已强迫将被执行人的屋宇拆迁终了。本案应终结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永福县屋宇拆迁治理办公室作出永拆裁字(2010)第003号《屋宇拆迁纠纷判决书》终结执行(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寿忠

审 判 员  张绍仁

审 判 员  莫奇云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