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行执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永福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刘魁兴,主任。 被执行人:项美红。 申请执行人永福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就永拆裁字(2010)第008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项美红履行搬家腾地义务,本院作出了(2012)永法行执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最终说服被执行人,达成搬家腾地的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永福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永拆裁字(2010)第008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终结执行(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寿忠 审 判 员 张绍仁 审 判 员 莫奇云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