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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玉吉与防城港市金穗粮油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1104号 原告郭玉吉。 被告防城港市金穗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东兴大道防城港市食粮局大院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庚未,该公司经理。 原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1104号

原告郭玉吉。

被告防城港市金穗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东兴大道防城港市食粮局大院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庚未,法学,该公司经理。

原告郭玉吉诉被告防城港市金穗粮油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根据原告自己提供并确认的地址经过EMS将闭庭传票邮寄给原告,但未妥投,其缘由系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该邮件于2015年8月26日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以法院专递模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则:“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许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卦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许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招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践接纳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2015年8月26日视为本案闭庭传票送达原告之日。现原告郭玉吉经本院非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未到庭加入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则,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解决。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法制,由原告郭玉吉累赘。

代理审讯员  邱静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覃 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