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防民初字第967号 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学,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河西新区工业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范治勋,董事长。 被告郑似寿。 广西防城港市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郑似寿返恢复物纠纷一案,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则的范畴内奖励自己的诉讼权益,法学,合乎无关法律规则,依法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累赘。 审讯员 许德宝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