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1326号 原告王雪群。 委托代理人伍啸,广西雨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路11号。 负责人庞愈强,该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群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群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雪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雪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雪群承担。 审 判 长 李明娟 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 人民陪审员 梁 毓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家鹏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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