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象民一初字第30号 央求人李某林。 央求人李某林要求宣告李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停止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央求人李某林诉称,央求人与李某某系父子关系。1988年11月19日,已经退休的李某某上午外出后不时未归。两天后,央求人向平山派出所报案但无结果。央求人为了找到李某某,四处张贴寻人启事。但央求人的所有致力一直没有李某某的消息。时至昔日,法学,李某某自离家后至今着落不明已有20多年。央求人为此向法院提出央求,申请宣告李某某死亡。 经查,李某某与央求人系父子关系。1988年11月19日上午,李某某离家外出后失踪。央求人曾向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平山派出所报案,并张贴寻人启事,但李某某至今仍着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于2010年12月9日在《法治快报》发出寻觅李某某的布告。法定布告时期为一年,现已界满,李某某仍然着落不明。 本院以为,李某某于1988年11月19日失踪,至今着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布告已满一年,李某某本人或知其着落的无关利弊关系人未与本院停止过联络。综上,本院推定李某某已不能够生活。因此,央求人央求宣告李某某死亡,法学,本院予以反对。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宣告李某某死亡。 本裁决为终审讯决。 审 判 员 阳志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