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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马岭八八加油站与横县工商行政治理局工商行政治理一审行政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宾行初字第88号 原告横县马岭八八加油站,个体独资企业,住址横县马岭镇城南街。 法定代表人黄珍秀,该加油站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王和平,广西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思合,广西任钒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宾行初字第88号

原告横县马岭八八加油站,个体独资企业,住址横县马岭镇城南街。

法定代表人黄珍秀,该加油站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王和平,广西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思合,广西任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横县工商行政治理局,法制,住址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标,横县工商行政治理局法规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周享,横县工商行政治理局经济反省大队副大队长。

原告横县马岭八八加油站诉与被告横县工商行政治理局工商行政处分纠纷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经过邮寄送达,于2015年6月11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横县马岭八八加油站的法定代表人黄珍秀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和平、苏思合、被告横县工商行政治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陆标、周享到庭加入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5月13日,被告作出的横工商处字(2015)第178号行政处分决议书,认定原告2014年1月27日从广东茂名星煌化工有限公司购进93#车用汽油7吨,购进价钱为8350元/吨,销售价钱为10371.6元/吨(即7.74元/升),销售获利11050元;原告购进该批汽油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则,对原告停止行政处分:1、没收违法所得11050元。2、罚款14520元。

原告横县马岭八八加油站诉称,被告作出的横工商处字(2015)第178号行政处分决议书,认定理想不清,顺序违法,实用法律舛误。一、原告销售的93#汽油是经过非法的路径购置的合格汽油。二、被告于2014年2月27日抽样后,并没有立即要求原告长期中止销售汽油,直到原告全副销售完一切涉案汽油后,才于2014年3月18日才下令责令改警通知书要求原告中止销售涉案汽油,原告在被告没有告知暂停销售涉案汽油的情况下,销售厂家表明合格的汽油并不违法。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产质量量监视测验钻研院作出的U14-000287测验报告顺序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1、被告样品送检,没有通知原告参加,被告自己单方送检,原告方没有参加送检,送检顺序违法,检测结果能否从抽样的样品得出,其切实性是不可信的。2、汽油是容易挥发灭失物品,被告抽样后没有及时送检,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四、被告处分顺序违法,实用法律舛误。被告撤销横工商处字(2014)第491号行政处分决议书后,又从新作出横工商处字(2015)第178号行政处分,被告从新作出处分之前没有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益,从新作出处分,属于一事两罚,违犯了行政处分法的规则。申请法院撤销被告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横工商处字(2015)第178号行政处分决议书。

被告横县工商行政治理局辩称,被告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历和行使职权依据,行政执法目标正确,处分决议认定的理想分明、顺序非法,实用法律法规正确。2014年1月27日,原告从茂名市星煌有限公司购进的93#汽油,经抽检后确定该汽油不合格,遂对原告的违法运营行为停止立案考查,给予了原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益。被告根据检测结果、原告销售的数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无关规则停止处分,是正确的。请人民法院采纳原告的诉讼申请。

被告横县工商行政治理局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2、被告法定代表人证实。3、国务院文件《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则》,证实工商行政治理局治理职责。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的运营行为主体资历。5、企业信息电脑咨询单,证实原告的运营行为主体资历。6、2014年2月27日横县工商局抽检通知书。7、2014年2月27日抽检现场笔录。8、2014年2月27日流通畛域商质量量监测任务单。9、提取现场照片三张。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产质量量监视测验钻研院出具的《测验报告》和快递回执,证实原告经销汽油产品不合格。11、送达回证,证实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签收编号U14-000284测验报告书。12、案件起源登记表。13、立案审批表。14、2014年3月18日现场考查笔录,证实原告购进汽油的数量、抽检时已销量、存量和已销售终了理想。15、2014年4月9日讯问(考查)笔录,证实原告认可测验结果。16、2014年6月11日讯问(考查)笔录,证实原告购进汽油的数量、抽检时已销量、存量和存量于3月4日销售终了理想。17、行政处分案件无关事项审批表。18、原告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考查报告。19、横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20、行政处分案件延期探讨会议纪要。21、行政处分案件延伸结案时间审批表。22、案件考查终结报告。23、行政处分倡导审批表。24、横工商横听告字(2014)JJ-14号行政处分听证告知书。25、黄秀珍意见陈述。26、复核陈述申辩决议审批表。27、行政处分决议审批表。28、横工商处字(2014)第491号行政处分决议书,证实被告对原告曾作出过一次行政处分。29、横工商处字(2014)第491号送达回证。30、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31、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32、行政复议结案倡导书,证实横县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倡导被告自行撤销原行政行为,从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33、无关事项审批表,证实被告撤销原行政处分行为从新作出行政处分审批顺序。34、《对于撤销横县马岭八八加油站行政处分书的决议》,证实被告撤销了横工商处字(2014)第491号行政处分决议书。35、《对于撤销横县马岭八八加油站行政处分书的决议》送达回证,证实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签收该决议。36、案件考查终结报告。37、行政处分倡导审批表。38、行政处分案件探讨会议纪要。39、横工商横听告字(2015)JJ-16号行政处分听证告知书,证实被告给予原告听证的权益。40、行政处分决议审批表。41、横工商处字(2015)第178号行政处分决议书,证实被告对原告从新作出行政处分。42、横工商处字(2015)第178号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回证,证实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签收横工商处字(2015)第178号行政处分决议书。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标准同意颁布布告2013年第26号对于同意颁布《单位产品动力消耗限额编制通则》等21项国度标准的布告,证实从2013年12月18日起汽油启用新标准GB17930-2013,不能再销售淘汰的旧标准GB17930-2011汽油。4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和《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行政处分顺序规则》条文摘要,证实被告对原告处分的依据和顺序依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