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钦北执字第529号 央求执行人钦州市卫生和方案生养委员会,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巷1号。 法定代表人郑进,主任。 被执行人钦州市皇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泽源小区丽水苑1幢202号。 法定代表人郑小燕,董事长。 央求执行人钦州市卫生和方案生养委员会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钦北行审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确认由被执行人钦州市皇庭酒店有限公司向央求执行人钦州市卫生和方案生养委员会缴纳罚款3万元及加处分款3万元,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央求执行与钦州市皇庭酒店有限公司卫生治理行政处分纠纷一案,法学,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进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钦州市皇庭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贷款划拨至本院公用账户,由本院支付给央求执行人,央求执行人钦州市卫生和方案生养委员会的债权已失去清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则,法制,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钦北行审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终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陈凤富 审讯员 曾繁积 审讯员 杜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