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柳铁民初字第29号 原告朱勇军。 委托代理人朱芳仁,法学,1945年11月20日出世,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东环大道4号11栋2单元601室。身份证号码 450203194511200736。 被告王良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勇军诉被告王良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勇军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撤回对王良彬的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回对王良彬的起诉,是其奖励诉讼权益的被迫行为,不侵害他人利益,合乎法律规则,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 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勇军撤回对王良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法学,由原告朱勇军累赘,退回朱勇军25元。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员 韦海校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