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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勇军与王良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柳铁民初字第29号 原告朱勇军。 委托代理人朱芳仁,1945年11月20日出世,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东环大道4号11栋2单元601室。身份证号码 450203194511200736。 被告王良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勇军诉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柳铁民初字第29号

原告朱勇军。

委托代理人朱芳仁,法学,1945年11月20日出世,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东环大道4号11栋2单元601室。身份证号码

450203194511200736。

被告王良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勇军诉被告王良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勇军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撤回对王良彬的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回对王良彬的起诉,是其奖励诉讼权益的被迫行为,不侵害他人利益,合乎法律规则,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

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勇军撤回对王良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法学,由原告朱勇军累赘,退回朱勇军25元。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员  韦海校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