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化法执字第112号 申请人韩某某,男,撒拉族,生于1982年1月9日,系青海省循化撒拉族县人。 被执行人马某,男,撒拉族,生于1963年12月7日,系青海省化隆回族县人。 申请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化隆回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化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现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韩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某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告马某支付原告韩某某车辆购置款70000元和经济损失1000元及本案诉讼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元,总计71787元。如果被告逾期不还款,将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外出去向不明,经查询无银行存款,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化隆县人民法院(2014)化法执字第1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海 录 审判员 韩 忠 良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