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昌民三初字第01486号 原告宋某某,女。 被告董某某,男。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用繁难顺序由代理审讯员赵冰独任审讯。于2015年10月15日地下开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5)昌民三初字第01486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某某,男。

原告宋某某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用繁难顺序由代理审讯员赵冰独任审讯。于2015年10月15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某诉称,因夫妻感情不和,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存,被告按法律规则支付抚养费。家庭财富平均宰割。

被告董某某辩称,夫妻感情很好,孩子还小需求双方独特哺养,故不赞同离婚。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结婚证1份,欲证实原、被告系非法夫妻关系的理想。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经审查,该证具备独立证实效能,可以证实本案的相干理想,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法学,2015年7月9日生一女董AA。

本院以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两人也无实质性矛盾,只需夫妻双方建立正确婚姻家庭观点,多为家庭和子女思考,多加交换和沟通,法学,是有和好能够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申请,本院不予反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

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讯员 赵 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