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463号 原告桂林市佳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路南巷26号。 法定代表人谢智勇,法学,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少宏,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雪燕,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桂林穗诚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38号大世界智能写字楼4048号。 法定代表人罗武,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桂林市佳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桂林穗诚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后,法学,原告于2012年5月11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置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的央求是其切实意思示意,合乎法律规则,不侵害国度、团体及其余第三人的非法权力,应予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桂林市佳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8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讯员 阳 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