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7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俊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雪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元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有杰。 委托代理人李朝相,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俊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俊人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有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495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俊人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1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俊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元平、被上诉人陈有杰的委托代理人李朝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本案涉案作品《重庆黄山陪都遗址(云岫楼)》系陈有杰创作的一幅水墨山水画,收录于《陈有杰巴渝山水书画集》一书的第5页。该书系陈有杰个人水墨山水画及书法作品专集,天马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9月初版。2013年7月17日,陈有杰的代理人在重庆市渝中公证处,由公证员现场监督使用该处计算机,对“”网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打印。同日,重庆市渝中公证处出具了(2013)渝中证字第2501号公证书。在该公证书所附第004页“俊人礼品”主页面有“专业礼品制造公司”、“礼品定制特种印刷”等宣传语,第005页中部有“本站支持以下支付方式:财付通、网银在线、Papal贝宝、支付网”的介绍。在该公证书所附第014页“重庆特色报价”链接网页打印件的下方有“真丝织锦重庆黄山陪都”的小幅图片及零售价0.00、本站价0.00、库存1000、定购等信息。该公证书所附第013至017页的报价单中显示所有产品的库存量均为1000。在该公证书所附第024页网页打印件上有“真丝织锦重庆黄山陪都”这一商品的详细信息,包括该真丝织锦画的商品展示图、商品编号2033、批发价0.00、计量单位“幅”、商品规格、商品详细说明等信息以及定购数量、加入购物车等选项。俊人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认可其为“”网站的实际经营者,亦认可其在该网站上使用了陈有杰《重庆黄山陪都遗址(云岫楼)》的涉案作品。2013年8月2日,陈有杰委托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向俊人公司发出律师函,提出俊人公司未经陈有杰同意,擅自使用陈有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已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俊人公司收到该律师函后,将涉案画作的真丝织锦相关信息从网站上全部撤下。一审庭审中,陈有杰对该事实予以认可。2014年8月20日,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向陈有杰开具了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的代理费发票。陈有杰在申请公证时支出了公证费1200元。香邦公司系俊人公司的供货商之一,其于2013年7月26日给俊人公司送“长江三峡--夔门天下雄”真丝织锦一幅,该幅作品中附有收藏证书一张。该收藏证书上陈有杰画家简介一栏中有如下文字介绍:“锦绣巴渝系列之《长江三峡--夔门天下雄》、《黄山陪都遗址--云岫楼》等是由现任重庆巴渝书画院院长,中国诗书画研究会理事,新加坡新神洲艺术院荣誉顾问,重庆市香邦商贸有限公司(原沁园春礼品公司)高级艺术顾问陈有杰先生所创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