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540号 原告邓勇,法学,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战平,广西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肖,广西古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白法振。 本院受理原告邓勇与被告白法振官方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2年7月30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置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的央求是其切实意思示意,合乎法律规则,不侵害国度、团体及其余第三人的非法权力,应予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80元,法学,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累赘。 审 判 长 阳 瑜 人民陪审员 王喜生 人民陪审员 王暄懿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韦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