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678号 原告马某。 被告林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罗 雪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亚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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