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繁民一初字第01405-1号 原告:滕柳艳,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长江大桥经济开发区。 被告:李应才,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滕修喜,女,法学,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受理原告滕柳艳诉被告李应才、滕修喜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柳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富顾全的央求,申请在人民币360000元范畴外调封被告李应才、滕修喜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以为,原告滕柳艳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法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360000元范畴外调封被告李应才、滕修喜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能向本院央求复议一次,复议时期不中止裁定的执行。 审讯长 贺雁飞 审讯员 程是珍 审讯员 俞乃栋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