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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柳艳与李应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繁民一初字第01405-1号 原告:滕柳艳,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长江大桥经济开发区。 被告:李应才,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滕修喜,女,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受理原告滕柳艳诉被告李应才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繁民一初字第01405-1号

原告:滕柳艳,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长江大桥经济开发区。

被告:李应才,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滕修喜,女,法学,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受理原告滕柳艳诉被告李应才、滕修喜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柳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富顾全的央求,申请在人民币360000元范畴外调封被告李应才、滕修喜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以为,原告滕柳艳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法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360000元范畴外调封被告李应才、滕修喜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能向本院央求复议一次,复议时期不中止裁定的执行。

审讯长  贺雁飞

审讯员  程是珍

审讯员  俞乃栋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