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甬仑行审字第127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赫。 委托代理人毛乾波。 被央求执行人王再兴。 央求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央求强迫执行(2015)甬仑行零五决字第62号行政决议确定的对被央求执行人王再兴责令退还合法占用的178.0平方米土地;撤除在合法占用的178.0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的行政处分。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停止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央求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治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甬仑行零五决字第62号行政处分决议。该行政决议认定:被央求执行人王再兴未经政府部门审批,于1996年1月私自在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钟家桥村龙中公墓南侧占地树立了一处石材加工场。该加工场包含一幢一间单层砖混结构平房,三个钢架繁难棚,一个积淀池,其余土地已被碎石软化。该地块总占低空积为2318.9平方米,建占面积为3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8平方米,法学,棚占面积为82.5平方米。该宗土地在北仑区小港街道土地利用总体布局(2006—2020年)确定的土地布局用途为限度开发区(其中其余树立用地2317.3平方米,基本农田1.6平方米)。2013年土地利用现状变卦考查确定的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1.6平方米(均为耕地),树立用地2317.3平方米(均为景色名胜及不凡用地)。当事人占地停止树立前基本农田已被破坏,央求执行人以为,被央求执行人的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强占、交易或许以其余方式合法转让土地。土天时用权可能依法转让”,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体停止树立,需求利用土地的,必需依法央求利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树立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树立用地的,应当操持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则,属于合法占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则,决议如下:一、责令退还合法占用的178.0平方米土地;二、责令当事人自行撤除在合法占用的178.0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的行政决议作出后,央求执行人于2015年6月11日送达被央求执行人。2015年8月20日,央求执行人向被央求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央求执行人王再兴在法活期限内未央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实行工作。 本院以为,央求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治理行政执法局的该行政处分决议认定理想分明,实用法律正确,执法顺序非法。央求执行人在向本院央求执行前,已依法停止了催告,被央求执行人仍未被动实行工作。央求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迫执行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的强迫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迫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准予强迫执行央求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治理行政执法局责令被央求执行人王再兴退还合法占用的178.0平方米土地;二、撤除在合法占用的178.0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的处分内容。该处分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小港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 判 长 王献军 审 判 员 余绍平 审 判 员 彭志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