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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徐从海与固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蚌行终字第000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蚌埠市固镇县。 法定代表人:左金培,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厉思政,固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波,安徽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蚌行终字第000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蚌埠市固镇县。

法定代表人:左金培,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厉思政,固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波,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从海,男,194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刘大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炳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从海不服被告固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五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固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固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厉思政及委托代理人周波、被上诉人徐从海的委托代理人刘大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徐从海系固镇县连城镇谷阳村村村民,其房屋位于固镇县城规划区范围内。2012年底,徐从海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原一层四间房屋基础上加盖第二、三层砖混结构房屋,在院内建一层砖混结构房屋。2014年6月7日,固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固)城管(规划)限决(2014)28号限期拆除决定,并于同日送达给徐从海。2014年6月8日,固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徐从海送达(固)城管(规划)催(2014)19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徐从海“2014年6月9日7时前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同时告知徐从海:“收到本催告书一日内,前来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同日,向固镇县人民政府报送《关于对固镇县方前路两侧赵生华等三户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请示》。同日,固镇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杨震批示:“请行政执法局依法按程序予以助拆”。同日,徐善玉向固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同年6月9日,固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固)城管(规划)强决(2014)7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决定载明:“于2014年6月9日8时30分起,将组织对你位于固镇县方前路南侧砖混结构违法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同时发布(固)城管(规划)公(2014)5号行政强制拆除公告,并于同日对徐从海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徐从海不服于2014年6月23日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于2014年8月6日作出固政复(2014)8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