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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书林与徐靖官方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繁民一初字第01070号 原告:黄书林,男,汉族,居民,住芜湖市繁昌县。 委托代理人:柳习贵,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告:徐靖,男,汉族,居民,住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黄书林与被告徐靖官方借贷纠纷一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繁民一初字第01070号

原告:黄书林,男,汉族,居民,住芜湖市繁昌县。

委托代理人:柳习贵,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告:徐靖,男,汉族,居民,住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黄书林与被告徐靖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讯员王有才实用繁难顺序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黄书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柳习贵到庭加入诉讼。被告徐靖经本院非法传唤,未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书林诉称,被告于2012年4月27日因资金周转艰巨向我借款700000元。过后商定在一个月内出借。届时我多次催要,未果。故要求被告出借我借款700000元及利息26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靖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问难状。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0元,法制,并出具借条一张,事由为周转用,未商定出借期限及利息。该款至今未给付。

本院以为,在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双方之间就构成了明白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故对原告的诉讼申请予以反对。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徐靖出借原告黄书林借款700000元,并承担自2013年7月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实行终了。

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靖承担。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法学,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王有才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欢

附相干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长期无力归还的,经债权人赞同或许人民法院判决,可能由债务人分期归还。有才干归还拒不归还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强迫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容许中途退庭的,可能列席裁决。

责任编辑:海舟